醫療器械注冊據食藥品監管2017年7月21日發(fā)布: YY 0669—2008《醫用電器設備第2部分:嬰兒光治療設備安全專(zhuān)用要求》第1號修改單 (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(shí)施) 一、1.5條中: “YY0505—2005 醫用電氣設備第1—2部分: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: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”替換為“YY 0505—2012 醫用電氣設備第1—2部分: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: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”。 二、36章中: 該章全部?jì)热萏鎿Q為: 36 電磁兼容性 除下列要求外,YY0505—2012適用。 36.202.3 射頻電磁場(chǎng)輻射 a) 要求 替代: 對于射頻電磁場(chǎng)輻射,光治療設備和/或系統應: ——在YY0505—2012標準的頻率范圍內,在3V/m抗擾度電平上,按制造商規定的預期功能連續運行;
——在YY0505—2012標準的頻率范圍內,在10V/m抗擾度電平上,按制造商規定的預期功能連續運行,或出現失效,該失效不會(huì )產(chǎn)生安全方面的危險; |